正规输血后患丙肝,医院无责为何仍需赔款

发布时间:2019-1-30

来源:医脉通,作者:医院梁雨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本周看点

临床输血前患者需签署输血同意书,同意书上清楚指明“由于受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输血治疗仍有某些不能预测或不能防止的输血反应和输血传染病。”规范输血后,患者感染传染病,医院无过错也要赔,律师解读“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医院赔到什么时候才是头儿……

案件回顾

患者常某,男性,60岁,因“间断胸痛10天”医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入院时丙肝抗体检测为阴性,肝功能正常,腹部超声也正常。数天后,患者接受急诊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后输血ml,血液提供者为XX区血站。输血后患者肝功能出现异常,但医生未告知患者。出院后,患者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多次检查诊断为慢性病毒性肝炎丙型,肝功能持续明显升高,治疗后病情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医院给其输注了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感染丙肝,另外,由于患者感染丙肝,不能与年幼的外孙一起生活,患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和血站一同告上法院,索赔各种费用6万余元。医院和血站均认为输血过程是符合规范的,血液检验合格,不存在过错,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感染丙肝与输血有关,输血并非感染丙肝唯一的途径,因此不同意患者的赔偿请求。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医院为患者输注的血液是HCV检验合格的血液;患者所输的血液制品的供者为“窗口期”的可能性不排除,但由于传染丙肝尚存在其他途径,患者自身也有存在“窗口期”的可能性,因此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也不能确定。

法院认为,患者提出诉讼请求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最终,法院认定患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医院及血站虽无过错,但应给予一定补偿。医院补偿患者1.2万元,血站补偿1.8万元。案件受理费患方承担元,医方承担元,鉴定费元由患方承担。

什么是无过错输血感染?

所谓无过错输血感染,是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的损害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01

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

医方要能证明在输血过程中没有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故意过失,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02

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

虽说医方尽到了义务,也没有过错,但是客观上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03

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04

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主观上没有过错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尽管无过错输血感染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仍不妨碍其成立侵权行为。

律师解读: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适用

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问题,普遍认为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原则不同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同于使用缺陷医疗产品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其成立的要件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医疗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遵循此原则,患方需要举证医方存在过错,且此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获得赔偿。无过错输血感染如果适用此原则,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患者要承担所有风险带来的损害后果,显然不公平。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适用此原则,只要患者因为输血而感染,医院就要赔偿。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使得风险根本无法避免,医院极不公平,医院负担,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无过错输血感染法律责任目前普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医患双方均无过错,造成损害时目前科学技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损害后果都是不公平的。公平责任原则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就是公平,法官一般会考虑损害程度、医患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受害者的情况、对医疗行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补偿的金额。

由于此类案件并非适用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方给予患方的金钱是补偿金,而非赔偿金。在判决书中也是如此说明的,显示出此案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医方给予患方适当的补偿,而非为损害后果而负责。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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