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

发布时间:20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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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因输血遭受感染,面对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是否严重、经济状况、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等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对感染艾滋病者及家属经济补偿的数额。

本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5。

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4条》,本案例再次入选。

01

年9月30日,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湖南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腹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入院后行肠系膜血管缝扎止血,肝挫裂伤修补手术,并进行输血等治疗。输注了血浆和红细胞,血型为O型,血液来源为郴州市中心血站,供血者共5名。出院诊断:肝脏挫裂伤,胰腺挫伤等。

年3月10日,经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何某某HIV-1抗体阳性,确诊艾滋病;年4月1日,经郴州市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何某某的妻子王某某HIV-1抗体阳性,确诊艾滋病。

何某某认为其感染艾滋病系输血造成,随后又传染给其妻王某某。

此外,何某某于年10月份医院住院期间注射了人血白蛋白,人血白蛋白系其自行从药店购买。

何某某在年至年期间,因患慢性糜烂性胃炎、慢性胆囊炎、冠心病入院治疗。

何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需支付治疗费用为由,医院求助,医院秉着人道主义支付元。

02

何某某认为其夫妻二人感染艾滋病医院、郴州市中心血站有关,遂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损失共87万多元。

医院认为:对何某某的治疗方式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经鉴定,何某某所患艾滋病无法确定感染途径;医院所用血浆来源合法,输血行为并无过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郴州市中心血站认为:何某某于年9月30日及同年10月5日的输血行为与其感染艾滋病的因果关系并无高度盖然性,不排斥其他途径感染,并且其他途径概率更大些;中心的采血、验血、供血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鉴定结论可以判断输血与何某某感染艾滋病没有关系,何某某同时注射过白蛋白。

此外,郴州市中心血站提供了5名献血者的献血登记表,并进行了抗HIV检测,呈阴性。

03

一审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何某某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郴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郴州市医学会于年12月30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为认为:

1、患者年因车祸受伤,手术记录提示输血ML,有持续性活动性出血,有输血指征,血液由中心血站提供,来源合法;

2、鉴定资料显示郴州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符合用血标准,献血员现有资料未提供;

3、艾滋病主要感染途径: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何某某与王某某年确诊艾滋病,感染途径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夫妻间谁先感染艾滋病病毒。

鉴定意见:由于本案患者艾滋病感染途径不能确定,导致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郴州市中心血站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04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何某某、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未能证明其感染艾滋病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且原告何某某因年车祸受伤而输血,两原告于年确诊艾滋病;两被告不能提供献血员的现有资料,且不能提供献血员的血液标本;鉴定意见书由于本案患者感染途径不能确定,导致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鉴于两原告的实际情况,出于人文关怀,两被告应分担损失,本院酌情两被告予以给两原告给予补偿。

年5月30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郴州市中心血站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医院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

05

一审判决后,何某某、王某某、医院、郴州市中心血站均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何某某、王某某上诉称: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在为何某某诊疗中存在违反法律规章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应推定其诊疗有过错。中心血站不能提供2名献血者的资料,不能保证该2名献血者的血液是否有病毒,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医院上诉称: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何某某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不能确定。

郴州市中心血站上诉称:何某某、王某某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不能确定,其不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存在因果关系。献血是社会公益行为,献血者没有义务提供现有健康状况资料,亦无法联系献血者提供现有健康资料,且即使能找到献血者,也不能认定当时的献血与其现在身体状况的关联性。

06

二审期间,何某某提交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中心血站、医院的输血行为、医疗行为是否存有过错,以及其过错行为与何某某感染艾滋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函》,认为鉴定要求超出其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不予受理。

何某某要求再委托广州的机构鉴定,二审法院又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认为其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产品质检部门,输注的血制品是否合格,血制品提供的途径是否正规合法,超出其技术鉴定能力;何某某感染艾滋病的途径无法从技术上作出判定,因此不予受理。

07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年9月因交通事故在医院输血治疗,其在年3月被诊断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的感染途径有多种,何某某的输血与被诊断感染艾滋病间隔时间较长,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感染的艾滋病是因年9月在医院输血所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中心血站、医院对何某某感染艾滋病存在过错,中心血站、医院对何某某感染的艾滋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感染艾滋病是事实,因无证据查明感染途径,无法认定过错及责任承担者。但何某某在医院有过输血治疗,使用了中心血站的血制品,而艾滋病是很难治愈的疾病,极易引发并发症,何某某、王某某夫妇均感染艾滋病,治疗费用巨大,已负债累累。基于此特殊案情,考虑何廷何的诉求,医院已补偿何某某元及维护社会稳定,本院对一审酌定的补偿款予以适当调整,由中心血站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由医院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

08

年3月2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郴州市中心血站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

三、医院补偿何某某、王某某元;

四、驳回郴州市中心血站和医院的上诉请求。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二审法院明文引用了该法条,确定何某某、王某某的损失由患方、血站、医院共同分担。也就意味着本案不属于侵权过错责任,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中心血站、医院上诉其没有过错的理由成立,但认为其不应支付补偿款的理由不成立。

另需值得注意的是,两审法院在判决中的用词也非常专业。医院对患者进行的给付是“补偿”,而非“赔偿”。“赔偿”是“过错责任”用语,而“补偿”是“公平责任”用语。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司法鉴定无法准确评医院承担90%责任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观点︱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保报销费用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判例︱医疗损害赔偿:已经新农合报销费用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医学上的原因力大小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

◆判例︱鉴定结论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判例︱医疗损害致残程度鉴定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判例︱穷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未果认定申请鉴定方举证不能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禁止反言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应用5例

刀客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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