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输血27年后患丙肝起诉医院索赔10万 案例 27年前,男子官某刚出身不久就因吐奶、医院救治。医院为医治对其进行了输血。去年官某在术前体检化验时,查出得了丙肝。因认为自己平日没有其他沾染途径,医院输血而至,官某将该院诉至法院,索赔医治费用10万元。日前,医院不存在医疗错误,驳回了官某的起诉。 辩诉 原告:医院 原告官某诉称,年10月11日,其出身后不久因病在该院医治,其间输血毫升,尔后再未输血医治。去年4月,他在医院术前化验时,查出得了丙肝,因原告平日生活再无其他沾染途径,丙肝应系当年输血而至。 官某认为,丙肝伤害后果严重,治愈率低,是医院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治费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医院:患丙肝无关输血 庭审中,医院辩称原告因吐奶、发热前来救治,在年10月12日入院医治,诊断为呕吐待查、胃改变、食管气管瘘、感染性肺炎、败血症等。因官某呕吐、发热、拒奶、脱水、大便潜血阳性,如不予血浆输入便会有生命危险,后医院对官某进行输血,目的是为了支持及补充凝血因子。 医院表示,原告输血距今已27年,早已超过绝对诉讼时效的诉讼要求。“原告曾自称上大学后每一年体检正常,没有丙肝,是去年4月才查出得了丙肝,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丙肝潜伏期是8周左右,原告所患丙肝不可能是在我院输血后潜伏27年才病发。”另外,该院还表示年我国还没有丙肝流行,直到年世界范围内开始认识丙肝这类病,直到年起国内才增加对丙肝的检测。故此,医院要求法院根据案件客观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判决: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卫生部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通知说明,年7月1日起,血站采血时才增加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原告输血时间为年10月,该期间采血时其实不要求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如果原告确切因输血致丙型肝炎,根据当年的诊疗常规,医院可预感并可预防的。 另外,医院适当给一定血浆营养支持是必要的,对原告出现的症状也有医治效果。综合医院其他医治措施来看,医院对原告入院诊断正确,医治方案选择恰当,不存在医疗错误。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赔偿,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官某的诉讼要求。 来源:医院管理论坛报作者:黄晓宇 医院管理论坛报|权威医管